深圳市建设局文件
(深建字[2008]3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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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调整工程造价的补充意见
各有关单位:
根据省建设厅《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 工程造价的意见》(粤建价函(2007 3 402号)的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对我局今年11月14日发布的《关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调整工程造价的意见》(深建字(2007 3 223号)(以下简称《调整意见》)提出如下补充意见:
一、在合同履行期间,未约定材料价格波动时工程造价调整办法的,或者约定为不予调整的,或者约定的调整办法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,合同双方可以根据《调整意见》第三条的规定,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,并报市(或区)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。
二、《调整意见》及本补充意见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人工、 机械使用价格波动时工程造价的调整: 当人工、机械使用价格 波动超过±5%时,可以按照《调整意见》第三条的办法,将公式中的材料替换为人工或者机械使用,调整工程造价。
三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, 已经办理了结算(合同双方均已在结算书上签字并盖章)的工程,或者虽未办理结算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,不予调整。
深圳市建设局
二00八年一月二日